抚顺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