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或者检修的,由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妨碍或者干扰对供水设施检修的,由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