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自建供水工程管道及其附属设施需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应当经供水企业同意,报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