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供水或者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更新改造应当以政府投入为主,资金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纳入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市人民政府可以采用多种形式筹集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资金,鼓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多元化。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