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自建供水工程管道及其附属设施需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应当经供水企业同意,报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