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以及北湖区人民政府、苏仙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范围外合理安排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居(村)民所需的公益性公墓。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原有的坟墓,经市文物管理主管部门确认不属于古墓葬,没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由市人民政府以及北湖区人民政府、苏仙区人民政府组织逐步迁出。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