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合法建(构)筑物,允许保留,但与周围景观不协调的,应当逐步改造,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内的历史文化建(构)筑物的改造,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不符合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合法建(构)筑物,应当逐步迁出或者依法拆除。

合法建(构)筑物因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规划和保护需要改造、拆除、迁出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