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本省计划生育法规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村财务计划及财务收支的详细情况;
(五)国家投放和社会资助的扶贫、农业开发及其他财政支农资金、以工代赈等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经营情况;
(七)被征地的补偿安置费用的收支状况和宅基地的审批情况;
(八)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情况;
(九)水、电等涉农价格及费用收缴情况;
(十)涉及本村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