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应当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管理,履行村民义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9月26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