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本省计划生育法规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村财务计划及财务收支的详细情况;

(五)国家投放和社会资助的扶贫、农业开发及其他财政支农资金、以工代赈等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经营情况;

(七)被征地的补偿安置费用的收支状况和宅基地的审批情况;

(八)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情况;

(九)水、电等涉农价格及费用收缴情况;

(十)涉及本村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6,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