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酒类生产和流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生产和流通的管理工作。各级经贸、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酒类生产和流通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