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五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酒类生产和流通的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鼓励酒类生产者、经营者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运用现代化的营销方式,保护名牌,开发适应市场需要的新产品,为酒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