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第六章 经费保障第五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适当提高特殊教育学校、专门教育学校、农村寄宿制学校、农村地区规模小的学校和边远地区村级教学点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