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第六章 经费保障第五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义务教育专项经费,加大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力度,重点扶持农村地区、三峡库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全额用于义务教育,不得抵顶同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教育经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