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适当提高特殊教育学校、专门教育学校、农村寄宿制学校、农村地区规模小的学校和边远地区村级教学点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