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