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第六章 智慧政务和社会管理第六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督导检查制度,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任务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