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第六章 智慧政务和社会管理第五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智慧城市建设评估体系,定期对智慧城市建设进行评估;建立智慧城市建设专家咨询制度,为智慧城市规划和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