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市、区人民政府及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地下管廊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管理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