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城市公共设施的,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