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因施工损坏城市道路或者其附属设施,未按规定及时修复的;(二)管线产权单位,对已建地下管网、地下综合管廊路段的架空线路不按照规定时间下地铺设的。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