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染,未及时进行修整清理的;
(二)在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安装太阳能板、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违反城市容貌标准的;
(三)封闭临街建(构)筑物阳台、平台、外走廊超出原建(构)筑物设计外沿的;
(四)景观照明设施图案或者灯具损坏未及时修复的;
(五)在城市公共设施上裱糊红纸的;
(六)在城市公共场所投放广告宣传飞艇的。
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