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市容维护责任人未履行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