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市容管理工作负总责。
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城市市容纳入网格化管理,制定居民公约,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市容管理相关活动,组织、动员、指导社区内单位和居民落实责任区制度。
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