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