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可以聘用城市市容协管员,协助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社会力量承担城市市容管理有关服务事项。

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