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已废止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可以聘用城市市容协管员,协助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社会力量承担城市市容管理有关服务事项。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