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已废止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手段,引导管理对象自觉遵守。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