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已废止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方面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处罚的,应当在七日内书面告知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提供有关技术支持。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结案之日起七日内告知相关部门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