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对外开放,设有明显标志,并由专人管理。

鼓励沿街单位厕所向社会开放,并在显要位置设置标识牌。

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