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五章 其他方面容貌管理第四十七条已废止湖泊、湿地、河道(渠)等城市水域的水面、岸坡应当保持清洁,水生植物、垃圾等废弃物应当及时清除。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