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场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或者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
(三)堆放物料或者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四)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
(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秸秆、树叶等;
(六)烧纸、抛撒殡葬祭祀物品或者进行占卜等活动;
(七)燃放孔明灯、投放广告宣传飞艇;
(八)其他损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