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车站、广场、公厕、公共绿地、文化体育场所、河道、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等城市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持干净、整洁。

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