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五章 其他方面容貌管理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城市照明应当与建筑、道路、广场、水域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容貌标准;景观照明设施出现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