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Repealed

城市照明应当与建筑、道路、广场、水域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容貌标准;景观照明设施出现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Local Regulations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