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章 居住区容貌管理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居住区配建的停车设施建成后,业主大会同意的可以向社会开放闲置空余车位,提供停车服务。专用停车设施由所有人或其委托的停车管理经营单位负责日常运营和管理。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