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章 居住区容貌管理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居住区内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用束犬链(绳)牵领,并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用具,及时清除犬粪。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