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居住区内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用束犬链(绳)牵领,并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用具,及时清除犬粪。

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