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章 居住区容貌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居民进行装修、娱乐、体育运动及其他活动时,应当符合社会生活噪音排放标准,不得影响他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居住区内装修、娱乐、体育运动及其他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对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应当及时制止。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