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章 居住区容貌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居住区内公共绿化植物应定期养护,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无种植农作物等毁坏、侵占绿化现象。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