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城市市容,是对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居住区、静态交通、水域、广告标识、照明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等与人的行为构成的城市局部或者整体景观。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