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城市市容,是对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居住区、静态交通、水域、广告标识、照明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等与人的行为构成的城市局部或者整体景观。

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