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市容管理及相关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