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在城市道路及两侧设置的读报栏、健康教育宣传栏、邮政箱、垃圾箱、各种标志牌、候车亭(廊)、安全护栏、隔离桩(墩)等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陈旧、破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