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安全。发现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避险措施,并及时修补。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