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新建、改造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或者进行影响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因各类工程施工损坏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及时修复。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