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城市道路应当保持平坦完好,路面出现破损应当及时修复,杂物应当及时清除。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