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使用临街建(构)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商业庆典活动在室(院)内进行;

(二)门前保持整洁,车辆停放整齐有序,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

(三)门店招牌(牌匾)一户一匾牌、无污损,使用文字、商标、图案应当准确规范;

(四)设置排烟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五)禁止在建(构)筑物外立面张贴、吊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建(构)筑物阳台、门窗发布信息;

(六)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招手拉客、拦截车辆等方式招揽生意。

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