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在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外和门窗外不得晾晒衣物,不得堆放、吊挂杂物。

禁止借用临街建(构)筑物或者树木在道路两侧拉绳晾晒物品。禁止擅自拉挂条幅。

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