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在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外和门窗外不得晾晒衣物,不得堆放、吊挂杂物。禁止借用临街建(构)筑物或者树木在道路两侧拉绳晾晒物品。禁止擅自拉挂条幅。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