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封闭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的,不得超出原建筑物设计外沿,外形、规格、色彩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