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建(构)筑物工程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封闭围挡,围挡外观与环境相协调,禁止利用施工围挡设置商业广告;围挡外禁止堆放施工机具、材料及杂物;
(二)对车辆进出路面进行硬化;
(三)施工时采取防尘措施;
(四)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按照有关部门指定地点倾倒处理;
(五)建设冲洗沉淀池,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清洁;
(六)按规定排水,不得造成污染;
(七)在噪声敏感建(构)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午间、夜间建筑施工作业;
(八)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时清理、平整场地。
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