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建(构)筑物违法搭建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涂写、刻画。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