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染的,应当及时维护。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